工程咨询资质正式取消,发改委发布取消后监管措施

2017-10-24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2)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
  为便于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四、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进一步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工作,发挥好咨询工程师(投资)在工程咨询行业中的核心技术力量作用。
  五、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归集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增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
  六、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完善工程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引导工程咨询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